一、内资企业本区县迁移
(一)请企业持企业发展部《迁出通知书》和企业公章及企业书面迁出申请,于每月25日前办理转户手续。
(二)填报《纳税人档案移交清单》。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企业领取《防伪税控金税卡发行信息变更表》一式三份,请到海淀区国家税务局414号房间防伪税控办公室办理税务所信息变更手续。
(四)企业转户手续完毕后,10日后同转入税务所办理接洽手续。
二、内资企业外区县迁移
(一)企业提交迁移外区、县书面申请。
企业迁移外区、县书面申请内容:企业名称、税务登记号码、是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是否使用防伪税控系统、近两年的销售收入及缴纳税款情况。企业书面申请加盖企业公章,注明迁入地址、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经所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迁移手续。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移交稽查局稽查,待稽查结束后,企业持《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已缴纳罚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回本岗领取《防伪税控系统清缴登记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缴销申请审批表》,2003年10月后购买发票的企业领取《普通发票验旧申请审批表》按各表后填表说明填写,办理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手续(详见网上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收缴设备须知)。各事宜请于每月25日之前办理完毕。
(三)内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迁移外区、县)所需资料如下: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防伪税控系统清缴登记表》。
3、《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已缴纳罚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缴销申请审批表》。
5、《普通发票验旧申请审批表》(2003年10月后购发票的企业填此表)。
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档案号章。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8、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发票购领簿》。
10、企业购领的所有发票(包括已使用、未使用的全部发票)。
11、企业上一年度和本年度的《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12、企业公章。
(四)内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迁移(迁移外区、县)所需资料如下: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普通发票验旧申请审批表》(2003年10月后购发票的企业填此表)。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档案号章。
4、《发票购领簿》。
5、企业购领的所有发票(包括已使用、未使用的全部发票)。
6、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上一年度和本年度的《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8、企业公章。
(五)企业将所有资料交齐后,转城八区(东城、西城、宣武、崇文、朝阳、丰台、石景山)的企业等候迁入主管税务机关接洽通知;转城八区以外的企业,企业法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到海淀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领取转户资料到迁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接洽手续,迁移手续完毕。
注意事项
1、如未办理完迁移手续的企业,必须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2、如在发票税务所有预收发票款的企业,请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于交资料前,到发票税务所办理退款手续。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有进项税留抵税额,由税务机关开具进项税留抵税额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