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是对规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它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来源,也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调节消费的一种手段。 新中国对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始于建国初期,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理》是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消费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 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归中央政府所有,是中央政府财政收入中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源。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目前,我国的消费税收入主要来自从事烟草加工、石油加工、饮料制造(其中主要是酒类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其中主要是汽车和摩托车制造)等行业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二、消费税税目及计税依据
消费税一共设有11个税目,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固定税额标准或者复合税率: 1、烟:卷烟采取复合税率:首先从量定额征税,每标准箱卷烟(5万支)的税额标准为150元;再按照销售额从价征税。在从价征税的时候,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不包括增值税,下同)以上的卷烟、进口卷烟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若干类卷烟,税率为45%;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不足50元的卷烟,税率为30%。雪茄烟税率为25%,烟丝(包括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税率为30%。 2、酒和酒精:白酒采取复合税率:首先从量定额征税,每斤白酒的税额标准为0.5元;再从价征税。在从价征税的时候,粮食白酒税率为25%,薯类白酒税率为15%。黄酒的税额标准为每吨税额240元。啤酒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包括增值税,下同)以上的,娱乐业、饮食业自制的啤酒,税额标准为每吨250元;每吨出厂价格不足3000元的,税额标准为每吨220元。其他酒(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税率为10%,酒精(包括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税率为5%。 3、化妆品:包括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蓝眼油、眼睫毛、成套化妆品等,税率为30%。 4、护肤护发品:包括雪花膏、面油、花露水、头油、发乳、烫发水、染发精、洗面奶、磨砂膏、油膏、面膜、按摩膏、洗发水、护发素、浴液、发胶、摩丝等,税率为8%。 5、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金、银首饰和钻石、钻石饰品税率为5%,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税率为10%。 6、鞭炮、焰火:税率为15%。 7、汽油:包括车用汽油、航空汽油和起动汽油,其中无铅汽油的税额标准为每升税额0.2元,含铅汽油的税额标准为每升0.28元。 8、柴油:包括轻柴油、重柴油、农用柴油和军用柴油,税额标准为每升税额0.1元。 9、汽车轮胎:包括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使用的内胎、外胎(不包括子午线轮胎和翻新轮胎),税率为10%。 10、摩托车:税率为10%。 11、小汽车:气缸容量不足1000毫升的小轿车,气缸容量不足2400毫升的四轮驱动越野车,气缸容量不足2000毫升、22座以下的小型客车、面包车,税率为3%;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上不足2200毫升的小轿车,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四轮驱动越野车,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22座以下的小型客车、面包车,税率为5%;气缸容量在2200毫升以上的小轿车,税率为8%。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如果纳税人兼营适用不同消费税税率(税额标准)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适用税率(税额标准)不同的消费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如果纳税人不分别核算上述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或者将适用不同税率(税额标准)的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税务机关在征收消费税的时候适用税率(税额标准)从高。
三、纳税义务发生地点的确定: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如须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须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须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但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①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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