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是对各类国内企业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 新中国征收企业所得税始于建国初期,50多年来发展曲折。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 企业所得税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我国境内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各类企业和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不包括依法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组织(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不包括依法成立的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机构和组织)。上述各类企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此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组织,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独立核算而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也可以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集团应当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纳税人。 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主要来自从事制造业、商业、采掘业、金融保险业、电力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年度,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项目。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项目。 纳税人依法清算以后的清算所得(即其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以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都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和其他规定的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上述其他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股息、利息(不包括国库券利息)、租金、转让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