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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服务 >>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规范土地和房地产交易秩序,调节土地增值收益而采取的一项税收调节措施。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后又出台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依据《条例》征收土地增值税。
  按照《条例》的定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也就是说,作为个人所购房产,如果仅作为居住使用,就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只有再转让、经营此房产并获得相当标准以上增值收入时,才有必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办法有具体规定。其中包括:房产增值额是指房屋产权人转让房产时所得收入,减去原房产购入时所花的费用;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住房屋的,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的大致办法是:增值额未超过原购入房产价50%的,税率为增值收入的30%;增值额超过原房产购入价50%,但未超过100%的,税率为增值收入的40%;增值额超过100%,未超过200%的,税率为增值收入的50%;增值额超过200%,税率为增值收入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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