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对公民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也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收。它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也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的手段。 新中国建立初期曾经设置过薪给报酬所得税,开征过利息所得税,并一直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所得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于颁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该法作了第一次修正。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该法作了第二次修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1994年1月28日发布施行的。 个人所得税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由于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我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或者没有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期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我国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二、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或者没有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我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所说的在我国境内居住期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居住365天。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天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的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
上述纳税年度,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