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运用税款抵扣的原则计算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简单地说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一、增值税属于流转税范畴
增值税是在原按全值课征的产品税、营业税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它仍保留了流转税的主要特征。首先,增值税同其它的流转税一样,也是多阶段课征的,即纳税人不论处于生产、流通的哪一个阶段,也不论经营方式如何,只要取得收入,都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其次,增值税同其它流转税一样计税依据也是流转额全值,所不同的是其它流转税是按流转额全值征税,不作任何扣除,而增值税在按流转额全值课税时,实行了税款抵扣,即对纳税人购入商品或劳务中已纳的增值税予以扣除。
二、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是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作为增值税课征对象的增值额,从理论上讲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也就是从商品总值(C+V+M) 中扣除生产经营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C)之后的余额,即(V+M)部分。但在实际运用中, 由于各国的国情和经济政策不同,以及人们对增值额概念理解的差异,各国税法所规定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并不一致,由此计算出的增值额内容也不尽相同。
按计算出的增值额内容不同,可将增值税分为三种类型:
(1) 生产型的增值税。 以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减除用于生产、 经营的外购物资价值后的余额为计税增值额,但对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折旧不予减除。由于这种增值额等于工资、租金、利息、利润和折旧之和,其内容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2) 收入型增值税。 在生产型增值税计税增值额的基础上减去固定资产折旧作为计税增值额。其内容相当于企业内各阶层收入之和,故称收入型增值税。
(3) 消费型增值税。 在生产型增值税计税增值额的基础上减去当期购入固定资产全部价值作为计税增值额。其内容只包括消费品的价值,故称消费型增值税。 |